對妊娠與結核病之間是否相互影響,說法不一,目前多數(shù)學者認為只要結核病在有效合理的化療做保證下,妊娠不是導致結核病惡化和復發(fā)的原因。
一.、應積極而正規(guī)的化療。妊娠伴活動性肺結核時,原則同一般的活動性肺結核,要遵循早期規(guī)律全程聯(lián)用適量的五點用藥原則,慎重選擇藥物,首選異煙肼,對氨基水楊酸鈉,乙胺丁醇和吡嗪酰胺等藥物組成方案,但慎用以下藥物:由于利福平,丙硫異煙胺的制劑作用,禁止在三個月以內(nèi)使用,四個月也需要慎用,禁用鏈霉素,卡那霉素等氨基糖苷類藥物,禁用喹諾酮類藥物,如果為復治病例,除禁用藥物以外其他治療原則同復治病例;
二.、終止妊娠和積極化療。以下情況應終止妊娠:妊娠伴有重癥活動性結核;結核處于穩(wěn)定期,但伴有心肝腎等疾病的患者妊娠不足三個月。終止妊娠以后需要加強抗結核治療首選異煙肼,利福平,吡嗪酰胺等藥物或者依據(jù)藥名組成方案,療程應適當延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