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臨床上,四十歲以前發(fā)生的炎癥性腰背痛,且對非甾體類抗炎藥反應良好,均有早期強直性脊柱炎的可能。常用1966年紐約標準和1984年的修訂紐約分類標準,但紐約標準要求比較嚴格,不利于早期診斷,修訂的紐約標準有利于早期病例的診斷。
包括兩方面:
一,臨床標準。腰痛、晨僵三個月以上,活動可改善,休息無緩解,腰椎額狀面和矢狀面活動受限,胸廓活動度低于相應年齡性別正常人。
二,放射學標準。雙側(cè)二級以上或者單側(cè)三級到四級骶髂關節(jié)炎,對于符合放射學標準和一項及以上臨床標準者可診斷強直性脊柱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