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要基于極端心理健康的人而言,也是一般人應奮進的目標。對一般心理健康水平的大多數人(所謂正常人或稱常人)來講,需要有一個行為標準,即“常人”模式。馬斯洛(在與米特曼合著的《變態(tài)心理學原理》中)提出以下標準:
(1)具有適度的安全感,有自尊心,對個人的成就有“有價值”感。
(2)適度的自我批評,不過分夸耀自己,也不過分苛責自己。
(3)在日常生活中,具有適度的自發(fā)性與感應性,不為環(huán)境所無右。
(4)與現實環(huán)境保持良好的接觸,能容忍生活中遇到的控折而受到的打擊,無過度幻想。
(5)適度地接受個人的需要,并具有滿足此種需要的能力,特別不應對個人在性方面的需要與滿足產生恐懼或歉疚。
(6)有自知之明,了解自己的動機與目的,并能對自己的能力作適當的估計;對個人違背社會規(guī)范、道德標準的欲望不做過分的否認或壓抑。
(7)能保持人格的完整與和諧,個人的價值觀可因社會標準的不同而異,對自己的工作能集中注意力。
(8)有切合實際的生活目的,個人所從事的多為實際的、可能完成的工作,以及個人生活目的中宜含有利己與利人的兩種成分。
(9)具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,能適應環(huán)境的需要而改變自己。
(10)在團體中能與他人建立和諧的關系,重視團體的需要,接受團體的傳統,并能控制為團體所不容的個人欲望或動機。
(11)在不違背團體意愿的原則下,能保持自己的個性;有個人獨立的意見,并有判斷是非與善惡的能力,對人不做過分的阿諛,也不過分追求社會對自己的贊許。